1.济宁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2.济宁劳动局的咨询电话及投诉电话分别是?

3.济宁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4.济宁市五险一金计算器

5.济宁市医保报销政策

基金操纵股价违规吗_济宁基金价格操纵

办公室(挂离退休人员服务科牌子)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维护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受理、协调、督办信访事项;负责局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生育、党群等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政策法规科(挂研究室牌子)

负责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综合调研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人力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咨询工作。

规划财务科

拟订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拟订全市人才引进、流动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负责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指导监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发布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公务员管理科

拟订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调任、转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公务员日常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相关人员调配手续;组织实施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拟订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奖励制度,审核以市名义实施的奖励事项,指导和协调奖励工作;依法办理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工作人员和市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事项。

档案管理科

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就业促进科(挂高校毕业生就业科牌子)

拟订就业规划、年度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劳动者平等就业、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拟订留学回国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全市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编制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并组织实施;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落实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我市就业管理政策。

人力市场管理科(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全市人力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人力市场;拟订人力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制度,健全完善促进人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指导和监督对人力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市场运行监测,规范人力中介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制订完善人力市场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制度,推进区域人力市场开发合作;负责人力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负责举办人力交流会审批工作;负责市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许可工作;负责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就业许可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登记证核发、变更、注销工作;办理非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审批工作。

市军官转业安置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完善安置和培训制度,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协调中央和省驻济有关单位军转安置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负责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维护稳定工作;负责协调转业军官随调随迁家属子女的安置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建设科

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政策;拟订全市公务员培训并组织实施;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政策、办法并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承担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组建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推行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承担有突出贡献专家及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推荐、选拔、管理有关工作;承办院士人选的推荐和享受特殊津贴人员的遴选、申报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人员调配手续;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政策;牵头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人员选调派遣及内调人员安置工作。

劳动关系科

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市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实施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改革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完善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的建议;拟订最低工资标准并组织落实;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制度;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企业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

工资科

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离退休政策的组织实施;管理市属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统一发放人员工资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确定及工龄计算工作;参与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养老保险科

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和费基及养老保险费征缴政策;拟订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管理政策;拟订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负责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手续;拟订全市农村养老保险规划、政策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

全市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拟订企业职工疾病、工伤、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及其生育、疾病、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建立失业预测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审定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

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案件。

劳动监察科

拟订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并组织实施;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指导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拟订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

外国专家管理科

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拟订全市外国专家来我市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省和市专项经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负责来济外国专家、海外华人专家和港澳台地区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来华工作许可及专家证的有关管理事项;负责引智成果的评估、推广和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负责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管理及宣传工作;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协调处理引进国外智力重大事项;承办“孔子友谊奖”的评选、表彰工作。

出国培训管理科

市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年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工作;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负责有关出国(境)培训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承办为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选派工勤服务人员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

济宁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2021年济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标准为,缴费人可以在3746至18726区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

社会保险由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在中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院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济宁劳动局的咨询电话及投诉电话分别是?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会缴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解决了居民医疗方面的需求。在我国的医疗保险有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三种。哪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怎样的?下面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诊报销比例

上了医保后,如果是在职职工,到医院的门诊、急诊看病后,2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50%。如果是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70%。如果是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比例是80%。而无论哪一类人,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支付的费用的最高限额是2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您是在职职工,在门诊看病的花费是2500元,那么500元的部分可以报销50%,就是250元。

2、住院报销比例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而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费用)最高支付额目前是7万元。

3、住院起付标准

含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

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

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为85%

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精尖支付70%。

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精尖为7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1、范围与对象

统筹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月工资额,单位月缴费基数为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为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之积;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为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缴费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缴费基数的5%,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按照相应的费率,全部由个人缴纳。

4、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新参加或接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可不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累计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30年、女25年(其中:属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原国有企业连续工龄可以计算缴费年限,但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市级统筹方案实施前,已经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包括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下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须以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逐年递增10%,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或逐年以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6%的单位缴费费率逐年补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继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市级统筹方案实施后,新办理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须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赣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并逐年递增10%,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的缴费费率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所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不计入、不折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5、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划入

用人单位和职工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的次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新参保缴费手续的第4个月起,开始享受医疗待遇。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逐月划入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人养老金(退休金)或上年度本市企业平均养老金的逐月划入个人账户(其中选择逐年补齐缴费年限的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在其逐年补缴期间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逐月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以每年12月31日为时点界定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据此确定次年划入个人账户标准。

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在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门诊特殊检查、治疗和慢种类和报销

门诊特殊检查、治疗指以下7项:(1)CT和ECT;(2)核磁共振(MRT);(3)高压氧舱治疗;(4)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肾、胆结石;(5)脑地形图;(6)彩色多普勒检查;(7)重度前列腺肿大体外射频治疗。

门诊特殊慢病种指以下20种:(1)尿毒症血液透析;(2)癌症放化疗;(3)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用抗排斥反应用药;(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活动性肝炎;(7)支气管哮喘;(8)慢性支气管炎;(9)艾滋病;(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12)冠心病心肌梗塞后;(13)糖尿病;(14)原发性高血压2至3期;(15)精神分裂症;(16)肺结核病;(17)股骨头坏死;(18)痛风;(19)血友病;(20)慢性阻塞性肺气肿。

符合 “三个目录”范围内的门诊特殊慢规定医药费用不设起付标准,报销80%;参加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报销70%。

7、住院起付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医疗机构700元,本统筹地区外700元。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住院的,执行上述起付标准,第四次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8、住院报销比例

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92%,医疗机构90%,本统筹地区外80%;参加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职工报销比例相应下降10个百分点,即: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2%,医疗机构80%,本统筹地区外70%

9、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40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支付30万元。

10、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上文中为大家介绍了一下,就门诊、住院方面分别说了一下,大家可以具体的了解一下,关系到了每个人在医疗保险方面的切身利益。医疗保险为我们的医疗方面提供了基本的保障,解决大病治疗的费用问题。此外,大家还需注意的是,大家需要通过到定点的医院进行治疗。

济宁门诊统筹报销政策

济宁劳动局的咨询电话是0537-2967650,投诉举报电话是0537-2967598。

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工教育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办公地址:红星中路19号济宁市人力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电子邮箱:rsjbgs@ji.shandong.cn

传真电话:0537-2967728

邮编:272000

扩展资料

济宁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力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人力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市场,促进人力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职业资格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拟订全市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政策;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规范完善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登记、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调任、转任、辞职、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离退休政策。

八、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落实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赴国(境)外培训和留学人员来我市工作。拟订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编报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预算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及人员的审批、审核、备案和来我市工作外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

济宁市人民-济宁市人社局信息公开指南

济宁市人社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市场秩序通知

济宁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机构职能

济宁市五险一金计算器

全面落实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支付政策

1.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累计计算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一、二、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参保人员在一、二、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实行累计补差计算。

2.支付比例。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在职职工在一、二、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在一、二、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

3.最高支付限额。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随个人账户改革分布到位,逐步提高普通门诊医保支付限额。

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于2023年1月1日同步开始实施。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本人医保个人账户。

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023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在职职工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政策保持不变。在职职工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下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计入个人账户;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按本人缴费基数的计入个人账户。

2024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70周岁及以下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济宁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70周岁及以上退休人员,划入额度统一调整为济宁市2023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在职转退休的职工,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账户政策按本规定标准执行。

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

进一步明确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拓宽个人账户支付渠道,规范个人账户使用管理。

1.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

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指导的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大额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2.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3.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职工调离我市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或一次性拨付给本人。

医疗管理服务

扩大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就医购药范围。取消职工门诊统筹就医定点限制,不再实行签约定点就医服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全市一、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就医实行实名认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出具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等身份认证凭证。接诊医生应认真核对其身份,如实记录就医情况,确保人证相符。

优化就医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人员,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增设服务窗口,改善就医环境,简化医疗费用结算流程。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及时、准确上传参保人员的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明细,积极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严格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机构在使用医保范围外项目时,应告知患者或其亲属。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促进分级诊疗。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与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的衔接,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完善。

费用结算

门诊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参保人员只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完善普通门诊市内和跨市异地就医统筹支付政策,简化异地就医人员分类和备案。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市域外不能联网结算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及时拨付门诊统筹医保基金。按照属地结算管理原则,门诊统筹医保基金拨付和管理实行全市统一政策,市、县分级负责,门诊统筹管理和基金拨付按照住院结算的模式和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执行,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级医疗机构职工医保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和全市清算,县级医保机构经办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职工门诊统筹费用结算和清算。各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按时上报门诊统筹有关结算材料,医保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核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及时拨付门诊统筹医保基金。

济宁市医保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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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讲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

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

),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

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

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

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3

)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

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

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

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

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

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

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哪炅洳趴梢裕б当O诚n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

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

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

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

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

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

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

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

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

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年底前缴费年限×1.4%。

2、死亡待遇。(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

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注意:养老保险应尽量连续缴纳,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凡企业或被保险人间断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按有关规定不缴费的人员除外

),被保险人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其基础性养老金的计

算基数,按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逐年前推至相应年度上一年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累计间断的缴费时间,按每满12个月为一个间断缴费年度计算,不满12个月不

计算)

举例来说吧:

如果你2020年退休,正常你的基础养老金是2019年的社会平均工资×20%,但是如

果你在退休之前养老保险中断了30个月,就是中断了2.5年,按2年算,你的基础养

老金就是2017年社会平均工资×20%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1、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

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

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

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

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

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定点医院开据"疾病

诊断证明",并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

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

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

●住院押金: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在收入住院时,医院收取参保人员部分押

金,押金数额由医院根据病情按比例确定。如被派遣人员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按时

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住院押金由派遣人员个人全额垫付;

●结算周期: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每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的,每次住院

为一个结算周期;

●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患有精

神病需常年住院的患者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每36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每

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参保人员出院或阶段治疗结束时,需由派遣人员个人先与医院结清应由派遣人员

个人自费和自付的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的医

疗费用,由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审核、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的结算,设定基本医疗

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和最高支付额;

●起付线第一次住院为1300元,以后住院为65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超过最

高支付上限的(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派遣人员个人负担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

资金支付70%,派遣人员个人负担30%。在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10万元。住院费用的

结算标准,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

法。

(各项比例有调整时,按新的标准执行)

注意啊:非因公交通事故,医保是免责的!

失业保险享受待遇

失业保险连续缴纳一年以上,档案退回街道后。可以在街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

活费用,它是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是指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

的抚恤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享受待遇

在合同期内不幸发生意外,需向企业索取情况说明,并加盖企业公章,尽快(最好

在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初次治疗诊断书或住院病历;

2、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大队的事故裁决书或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证明;

4、复印件;

5、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原件

生育保险享受待遇

可以报销与生育有关费用

报销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

定的其他与生育有关的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天数计算。生育津

贴为女职工产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

费和药品费。

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现在要求,医保缴够20年,养老交够15年才有资格领养老金和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

然后还有一点在网上查不出来的东西

首先如果去非户口所在地工作比如原户口在北京而去深圳工作无论户口是否转

过去深圳万一将来不在深圳工作了那么在深圳交的五险一金能否转出来就很成

问题因为现在全国五险一金这个东西没有联网只有北京市内的联网了就是说如

果你本来在北京的一家单位工作几年后跳到另外的一个北京单位工作这样五险一

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从其他省市跳的话转的时候会很麻烦能不能转还成问题

关于前面提到的五险中的三险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意思是这样比如对于养老保

险比如你的工资是2000那么你个人要交纳8%单位给交纳15%(以上数据都是

设),这些钱都存到你的一个帐户里等到你满足了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时候才可

以支取(具体条件见前面)然后考虑到上面一段写的内容万一要是转不了的话那

么你的钱就白交了还取不出来

所有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部分都是这样的住房公积金也是这样比如按照工资乘

以比例如你每个月要交500单位给你交1000如果你跳槽了这些钱又不能转那

么你每个月500就白交了也不能取出来——因为你不符合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只有到买房子的时候才能取出来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了那我如果不打算在刚开始工作的城市发展一辈子为了防止将

来转不出来五险一金我能不能不交纳?答案是不能至少三险那部分是国家强制必

须上的所以比较无奈

另外关于五险一金上缴的基数就是拿你哪部分工资乘以那个百分比的问题是这样

的首先来看一下工资的构成基本工资+各项+奖金

很多企业都是只按照基本工资上五险一金的因为如果按照三部分来算的话你个人

上的多一些但是单位给你上的更多(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五险一金都是个人交

小头单位交大头)所以很多企业为了给自己省钱基数都是能少则少

另外对于部分有很大猫腻这个大家将来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问!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也是企业和个人共同交纳的但是企业给你交的那部分早晚也

是你的(只要你将来买房的话是可以一次性取出来的)比如说你每个月按照比例

交500单位可能给你贴1000虽然在你买房子之前这1500是取不出来的但理论上说

那1000也是给你的那么有的企业就会把那1000算做给你的其实不应该算的

!!!!因为那1000是虚的是你在不买房子的时候就取不出来的所以大家在签

的时候要问清楚这里面有没有包括住房公积金小心啊小心!

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济宁市农业局济卫基妇发〔2009〕35号关于统一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局,济宁高新区管委会社发局、财政分局,济宁北湖度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市《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济政发〔2009〕30号)精神,根据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统一2010年全市新农合报销补偿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0元。在省财政(包括中央补助)对我市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5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对兖州市、邹城市、济宁高新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6元,对市中区、任城区、曲阜市、微山县、北湖度区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对泗水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4元,余额由县(市、区)级财政补齐,2011年,新农合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150元,其中,各级的补助不低于12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财力状况和农民承受能力,适当提高地方财政补助和农民缴费标准。二、补偿模式2010年全市继续统一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模式。门诊统筹基金(含健康体检费用等)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高于35%,住院统筹基金和当年提取风险基金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其中风险基金的提取按照省财政厅、省卫生厅鲁财社〔2008〕18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住院补偿1、住院起付线设立四级起付线,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为600元。住院补偿起付线在补偿范围内费用扣减,并不予以补偿。参合农民在同一医院住院,一年内只扣除一次起付线。2、住院补偿比例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6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55%,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45%,省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为35%。各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浮动,但不得超过5%。在计算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用可报费用减去起付线金额后,再按规定的补偿比补偿。实行保底补偿,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不低于25%。对于未经转诊备案,在省内市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规定补偿比例的60%予以补偿;未经转诊备案省外就医和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就医和急诊除外)的不予补偿。3、参合孕产妇住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偿200元。剖宫产仍按“四统、四定”管理办法要求执行。对于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母亲参合的可享受新农合补偿政策。4、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5、参合农民工在务工地及参合农民外出突发疾病可先就诊,一周内或出院前通过电话告知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凭有关证明按照当地相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予以补偿。6、大幅度提高国家基本药物补偿比例,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补偿比例提高10%。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中医药费用(不含中成药)补偿比例提高10%,住院患者的针灸等中医适宜技术治疗费用补偿比例为90%。7、加强部门配合,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在政策、技术、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县级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医疗救助统一的服务平台,实现两项制度的信息共享,实行贫困农民就医后在医疗机构当场结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一站式”服务,方便贫困农民。四、非住院补偿1、门诊补偿门诊统筹一般在新农合一级和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没有纳入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的村级医疗机构不得作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线,门诊费用按20%的比例给予补偿,每人每年门诊报销补偿费用封顶线为50元,以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2、慢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结核病、精神分裂症。慢应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组织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慢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慢,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2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补偿比例为40%(名义补偿比),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1000元。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恶性肿瘤放化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特殊病种患者自愿选择一家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其选择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起付线为400元,起付线以下费用按照门诊补偿比例予以补偿,起付线以上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000元。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白血病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起付线为400元,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5万元。以上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3、二次补偿二次补偿不属于常态的补偿办法,不提倡进行二次补偿,但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地方,可对当年获得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二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和公示工作,避免引起参合农民不必要的待遇攀比。4、对于参合农民同时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或符合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应先执行商业保险赔付或优惠政策,再对参合农民医疗总费用按新农合补偿规定给予补偿。五、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为进一步方便参合农民到全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继续实行“市内一证通”制度,市卫生局公布的市、县(市、区)及乡镇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在本市内互相承认,凡参合农民到济宁市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再办理转诊手续。参合农民在互认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享受参合农民所在地规定的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补偿比例。六、明确参合范围要按照省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1号)的规定,明确界定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合(保)。严格执行新农合以户为单位参加的原则,参合人员应是登记为农业户籍的居民,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可以根据其家庭享受的生育政策、退伍兵安置政策和城市低保政策来界定其是否属农村居民。农村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应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七、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规范运行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合理检查、合理治疗,梯度用药,合理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实施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制度,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目录外用药和诊疗告知制度,目录外医药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在村和一、二、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不高于5%、10%、15%和20%。各级新农合监管部门要实行住院平均医药费用通报和警示告诫制度,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公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县(市、区)新农合管理部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就诊费用的审核管理,杜绝新农合基金违规支出,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取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八、有关说明1、全市统一报销补偿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在全市继续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四统、四定”和“四个一”管理办法。3、各县市区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新农合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参加的督导检查,以确保资金安全。4、本通知未尽事项,应按照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鲁卫农卫发〔2009〕5号)规定执行。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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