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查房产交易价格?房产交易费用有哪些

2.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怎样才能转为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是怎样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3.超过140平米的二手房怎么交税

4.土地出让金是算单位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5.老公在深圳买的二手房,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过户是需要什么资料?需要我的户口,吗?

6.m0用地性质

7.3月62城新房价格环比上涨,房价为何一直上涨?

深圳土地出让金价格是多少_深圳土地出让2021

计征房产税的房屋原值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房屋租赁税费的管理标准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和税务部门的委托,对房屋租赁征收租赁管理费,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租赁管理费和房屋租赁税都是以租金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标准组织征收 。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

(1)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原则

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是房屋租赁税费计征的核心问题。房屋租金收入的认定主要有两个原则:一是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二是核定租金原则。

①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核定租金收入原则

以宝安区为例,《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把宝安区私人房屋分为居民自建房和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三类进行分类管理。居民非自建房、集资房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租金收入。除对需要按实际租金收入开具的居民自建出租房按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租金收入外,其它居民自建房用核定方式确定租金收入。这种用核定方式认定的租金称为核定租金。

(2)居民自建房租金收入核定的方法和程序

①核定租金收入的计算公式

核定租金收入=住宅租金收入+商业租金收入

住宅租金收入=可出租住宅面积×住宅指导租金×住宅出租率

商业租金收入=商铺面积×商业指导租金×商铺出租率

可出租住宅面积=(整栋房屋层数—业主自用层数)×每层平均建筑面积

商铺面积=商铺租赁双方合同约定实际面积

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是征收税费的计算依据。居民自建房税费征收以栋为单位计算总建筑面积。如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有效材料表明同一栋楼房的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属两位或两位以上业主的,可对业主分别计算总建筑面积。

住宅指导租金和商业指导租金为市租赁管理办每年度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特殊情况下也可用租赁管理所上报区、市租赁管理办批准的指导租金。

住宅出租率和商铺出租率为该房屋所属区域的已出租房屋面积占可出租房屋面积的比例。

应缴房屋租赁管理费=核定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率

②核定租金收入的方法和程序

a、申报登记。

b、核定出租率。

c、核实出租面积。

d、确定租赁面积、计算租金收入。

e、文书送达。

f、租金调整。

g、检查复核。

h、申报停租或变更。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

(1)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

房屋租赁管理费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征收的一种行政性收费。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概念有以下涵义:

①房屋租赁管理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

②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主体是房屋租赁管理部门 ;

④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征收对象是房屋租赁行为;

⑤房屋租赁管理费交纳人是房屋收益人,包括出租人和转租人等。

(2)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和依据 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标准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①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②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③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 房屋租赁管理费计费依据是房屋租金,租金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①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②根据《宝安区私人房屋租赁税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居民自建房出租屋以核定租金收入为依据计征租赁管理费。

(3)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到如下基本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租金收入×租赁管理费费率

具体情况如下:

①非居民自建房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2%

(租金收入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租金支出)×2%

②非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计算公式

出租人月缴租赁管理费=月租金收入×3%

(租金收入用合同租金与指导租金孰高原则确定)

转租人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月转租租金收入-原合同月租金支出)×3%

③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合同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2%

④居民自建房屋出租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房屋租赁管理费的计算公式

月应缴租赁管理费=核定月租金收入×3%

(4)房屋租赁管理费征收管理程序

①电脑员根据出租人合同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情况,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或每月的15日前输出《房屋租赁管理费核查表》一式2份,出租人、租赁管理员各一份。

②租赁管理员核对后,对变更的房屋租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所长签字,由电脑员输出《房屋租赁管理明细表》一式3份,所长、管理员、收费员各一份;《房屋租赁管理通知单》一式2份,业主(出租人)、管理员各一份。

③收款后,开票人员开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如当事人约定,由承租人代交管理费的,收据上的交款人仍应填写出租人的姓名。

④收款人应及时向租赁管理所所长,管理员通报租赁管理费收取情况。对拖延交付管理费的出租人,管理员应填发《限期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通知书》进行催缴。

⑤各租赁管理所于每月的28日前填写《房屋租赁管理情况统计表》,报市、区租赁管理办。

⑥房屋租赁管理费须及时存入市、区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不得截留、挪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法律责任

①出租人或者转租人不缴纳或者迟延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②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③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房屋租赁税征收管理

房屋租赁税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它是对出租房屋应缴纳的几种税种的统称,包括了因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税种。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所得税的法定征收机关是税务部门。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受地税部门的委托,代征私人房屋租赁税和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

(1)代征房屋租赁税的范围

私人房屋指个人所有、数人共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包括居民自建房、非自建房和集资房等。外地驻深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深圳市外的企业,包括国内企业及境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代征房屋租赁税的税种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代征房屋租赁税税种包括出租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私人房屋出租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个人所得税,外地驻深企业出租房屋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

(3)私房租赁税纳税标准

为了方便纳税,减轻纳税人负担,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04年印发的《关于私房租赁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937号),决定从2005年起,简化私人房屋租赁税计征办法,适当降低纳税标准。其具体规定是:

私房租赁营业税起征点为营业额1000元不变,私房租赁的个人所得税用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私房租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用私房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简化计征手续。具体计征标准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4.1%(房产税4%、印花税0.1%)。

②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8.22%(营业税3%、房产税4%、城市维护建设税0.03%、教育费附加0.09%、印花税0.1%、个人所得税1%)。

根据上述规定,应纳私房租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收入×税收综合征收率。具体计算公式和方法如下:

①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4.1%)

②私房租赁月租金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

私房租赁当月应纳租赁税额=当月租金×税收综合征收率(8.22%)

(4)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和纳税期限

外地驻深企业房屋租赁税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①深圳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纳税标准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深圳本市外国内企业房屋租赁税的税种和纳税标准如下:

印花税:合同租金总额×0.1%

营业税:租金×5%

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额×1%(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

教育费附加:营业税额×3%(外国企业、港澳台地区企业除外)

企业所得税:租金×20%×15%

房产税:房产原值×70%×1.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如何查房产交易价格?房产交易费用有哪些

房产交易税主要是指在房产交易的时候所涉及到的税收,一般是指在房产交易过程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比例来征收,不同的地区税种不同,征收的比例也是不同的。一般房产交易税税种有:营业税(按交易价5.55%征收)、个税(按交易价1%征收)、契税(按交易价1%~5%征收)、以及印花税(按交易价0.1%征收)。

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要怎样才能转为国有土地,土地出让金的收费标准是怎样按什么标准收取的

对于房产交易很多人们并不太了解,一般在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要提前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根据房地产的房屋评估来进行房屋的买卖,一般需要双方对于房屋价格进行评估,那么如何查房产交易价格?房产交易费用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下面为大家具体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如何查房产交易价格?

1、深、莞、珠、江均已开通线上备案价查询通道。

2、中山的周边城市,如深圳、东莞、珠海、江门现在均已开通了线上查询通道,在站可查询到住宅备案价格。

3、深圳市:作为广东省房价的老大哥,从起就发布《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开通线上住宅备案价格查询通道,现在点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委员会的站,滑动到头条位置的房产服务即可看到近日的住宅备案价。其中住宅销售价格调整幅度不得超出备案价15%。

4、珠海市:拿到预售证后,个人可在珠海发展和改革局官的价格工作板块查询到备案价。虽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会公示出来,但至少也是有公示啊。

5、东莞市:个人从房产管理局官的销售楼盘栏目可查询到住宅备案价格。

6、江门市:与中山近在咫尺的江门市,目前也可在住建局官的楼盘信息板块查询到住宅备案价格。根据城市的经验,君分别查询了中山市国土局、中山市住建局、中山市发改局等站,但均没有找到楼盘备案价格的查询信息。

房产交易费用有哪些?

1、印花税:印花税包括交易印花税、房产证印花税两种。近几年国家有免除印花税费,但是只限定子普通的个人住宅房,其他类型的二手房依旧征收,税率为百分之零点零五。

2、契税:主要的是交易房产和地产,包括不同的住宅、商用房及土地转让。契税的缴纳税率是百分之三,如果是第1次购买房屋可以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交易的时候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是房产交易差额计税,有的是房价总额计税,我们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房屋居住满两年,免征个人所得税。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土地出让金是一种房屋交易的税费,这种税费并不常见,主要是对已购公房征收的税费。这种土地出让是买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他住房不包括在内。

5、综合地价:这种主要是针对国家建设的经济适用房,这类住房一旦再次上市交易,那么就需要缴纳成交价的百分之十的税费,超过五年可以免除税费。此外还包含有房屋权登记费、买卖合同公证费、房屋评估费、房屋产权登记费。二手房交易的费用中,如果是通过中介购买房屋的话,一般还要给中介费,一般的费用是百分之二。这个价格可以协商。

超过140平米的二手房怎么交税

农村集体土地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的被征收可以转为国有土地,也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又集体改为国有。

土地征收后补偿标准:

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发现,国家征收农民土地补偿款法律上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有如下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有三部分组成: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耕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分为青苗补偿标准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①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②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土地出让金是算单位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所购二手房若超过了140平米,需按下列要求支付相应的税费:

(1)卖方需要缴纳的费用:

1、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3、分摊费用: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4、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5、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5.5% (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2)买方需要缴纳的费用:

1、交易印花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 05%

2、契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5% (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3、交易服务费: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扩展资料:

二手房交易交税所需材料

1、地税局需要卖方夫妻双方和户口本复印件一套(若卖方夫妻不在同一个户口本上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套)、买方复印件一套、网签买卖协议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一套(如果卖方配偶已经去世还需要派出所的死亡证明一份)

2、房管局需要网签买卖协议一份、房产证原件、新测绘图纸两张,免税证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如省直房改房还需已购公房确认表原件两份和附表一。

注:房改房过户时需要配偶一起出面签字;若配偶已经去世但使用了其工龄,如果是在房改之后则需要先做继承公证再交易过户;如在房改之前,则应提交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百度百科-二手房交易税费

老公在深圳买的二手房,只写他一个人的名字,过户是需要什么资料?需要我的户口,吗?

土地出让金可分为地面价和楼面价两种计算方法。地面价为每平方米土地的单价,即以出让金总额除以土地总面积;楼面地价为分摊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地价,即以土地出让金总额除以规划允许建造的总建筑面积。只是两种不同的方法,计算结果都是相同的。

m0用地性质

你好!

一、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际上是必须,因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一伙的),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更名费等如何计算?

经济适用房:

满五年:

补交土地出让金:成交价*1%(卖方缴纳)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商品房:

满五年: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成交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未满五年:

营业税:成交价*5.5%(卖方缴纳)

交易契税:成交价*3-5%(买方缴纳)(不同的省市自治区不同的税率,普通住宅减半)

印花税:当年购入价*0.05%(买卖双方各缴纳)

交易费:成交价*0.5%(买卖双方各一半,住宅6元/平方米)

证件工本费:80元

个人所得税:(成交价-当年购入价-装修费-契税-印花税....)*20%

注明:120平米(地方可以上浮20%,得到144平方米)

已购公房:

1,成本价房:

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建筑面积*1%(买方缴纳)

其他税费同商品房

2,标准价(优惠价)房:

补齐成本价:成交价*1%(买方缴纳)

另外和原单位按产权比例分成

转 移 登 记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

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 申请人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

  责人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 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

  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

 (2)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审核表(2001年5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6)超标部分补交综合地价款的收据(土地部门收取);

 (7)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已购公有住房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原公房购房合同;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证中没

  有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7)已购央产房出售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9)"O二六"单位的房屋,提交"O二六"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

4、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含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补交综合地价款证明;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

 (7)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不足五年出售的,还需提交买房人的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审核表;超标部分补交综

  合地价款证明(买房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的)。

5、存量房屋买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或已发土地证的房屋);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7)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

  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经批复的房屋再出售的,不再提交;(8)外国驻华大使

  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文件。

6、房屋继承、遗赠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3)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7、房屋赠与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赠与(受赠)公证书(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赠与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已购成本价央产房赠与

  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受赠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次赠与的,不再提交;

 (7)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8)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房屋交换

 (1)换入方的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换出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交换合同(原件);

 (3)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交换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补交土地出让金证明;其中央产已购成本价公有住房

  交换的,还应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物业费、供暖费交清证明;

 (6)双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8)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交换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已

  经批复的房屋再交换的,不再提交。

9、企业改制、作价出资、合并、分立、注销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改制出资、合并、分立的文件、合同;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准许继续使用原划拨用地的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7)企业注销的,提交清算组的清算报告。

10、房屋调拨(机关、有隶属关系的全民所有制单位)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调拨文件、调拨双方的房屋产权移交协议(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划拨土地)。

11、房屋拍卖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房屋转让合同(原件,法院判决的除外);

 (3)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6)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7)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8)单方申请的,提交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9)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2、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能提交的,依据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证书的注销登记;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

 (3)单方申请登记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4)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7)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整宗划拨土地)。

13、夫妻离婚涉及房屋转移

 (1)原房屋所有权证;

 (2)离婚证;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离婚;权利人一方申请的)或经公证的离

  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的);

 (4)原房屋所有权证所附房屋登记表、房产(分户)平面图二份(房屋所有权人栏空白;原房屋所有权中没有

  附图、表的,可不提交);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注 意 事 项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

二、转移登记时限

符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登记部门认为需要公告的,公告时间除外。

--------------------------------------------------------------------------------

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表格

1、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及 填写说明

2、授权委托书

3、房屋状况附表 及 填写说明

3月62城新房价格环比上涨,房价为何一直上涨?

m0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

M1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 资格准入认定

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

(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三)用地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

(四)由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的地块,以及市招商创新办确定的市镇联合重点招商的区域。

(五)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范围以外各增加2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上述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还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型产业用地(M0)应布局于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区域。如重展平台、重要发展廊道、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高快速公路出入口附近等。

(二)市级和镇级核心区内不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市级核心区包括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核心区、滨海湾新区核心区、枢纽型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等。市行政文化中心区、南城国际商务区由市规划部门划定;其他核心区由各园区、镇街结合实际自行划定,报市规划部门备案。

(三)工业保护线内允许适量布局新型产业用地(M0)。各园区、镇街工业保护线内新型产业用地(M0)总量不超过辖区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10%,工业保护线外不限比例。市区四个街道、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作为新型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可适当提高工业保护线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比例,由各园区、镇街提出方案,报市规划部门审定。

(四)鼓励集中成片、规模开发。连片或相邻用地面积50亩及以上的,允许规划为可分割M0;少于50亩的,优先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企业自用;从严限制新增用地规划为可分割M0。

第七条新型产业项目实行选址准入和开发主体准入分别受理制度。市规划部门负责受理选址准入审核。市招商创新办负责受理开发主体准入认定。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新型产业项目用地选址意向,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向市规划部门提出选址准入申请,市规划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但确需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人民审定后,市规划部门出具地块的规划条件。

第九条意向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市招商创新办,市招商创新办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开发主体出具审查意见,并明确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等内容。具体细则由市招商创新办牵头制定。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供地方式可分为新增用地、“工改M0”和已出让土地转M0。新增用地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可取协议方式出让,收储后再次供地的除外。已出让土地转M0的,无需用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M1转M0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须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规划为不可分割M0,仅限集体经济组织自持产权,可对外租赁。

第十一条获得开发主体准入的企业可以申请使用新型产业用地(M0)。开发主体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再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规划条件、使用类型、分割转让前提条件、分割转让比例、贡献比例和建设周期等内容。

“工改M0”、已出让土地转M0的,须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土地受让人与市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前,须先与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签订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如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先行处理。

第十二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其中不可分割M0可延长至50年。“工改M0”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已出让土地转M0的,按照原建设用地剩余出让年限确定。

第十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按如下公式计算:

M0=〔M1×0.4×(1-X)+C×0.41×X〕×R×

其中:M1为普通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的地面地价;C为商服用地市场评估价的楼面地价,需参照市国土部门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修正体系进行容积率系数修正;X为分割转让比例;R为容积率;N为实际出让年限。

第十四条“工改M0”项目地价以新型产业用地(M0)土地出让底价为基础,扣减原土地使用条件下用地价格后,按折半计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改变使用类型。不可分割M0出让后确需申请分割转让的,由用地单位向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市招商创新办和市国土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人民审定。经审定同意的,按本办法补缴土地出让金(剩余出让年限不变),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为剩余年期下可分割M0价格扣减原不可分割M0价格的差额。

第十六条支持新型产业项目统一规划、功能适当混合,可在新型产业用地(M0)基础上配置一定比例商业办公(C2)、配套型住宅(R0)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允许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整体出让(宗地面积不得超过单宗地出让控制上限),整体办理规划、国土等手续。其中:产业用途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低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配套型住宅(R0)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限定出售给入驻企业。配套型住宅(R0)地块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掘工业 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主要因为这段时间是楼市的小阳春,往年也都是这个时候,楼价上涨。从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内超过60个城市的新房价格持续上涨,其中一线城市涨幅最大。有从业人员指出,春节过后,往往是楼市的旺季,去年这个时候,房价也出现了不小的涨幅。当然今年由于调控政策比较密集,所以房价环比涨幅并不高,而且过了这个季度,未来一段时间,各地楼市很可能迎来冷淡期,毕竟前期出台了这么多调控政策。

其实从长期来看,楼市暴涨的条件已经不存在了,因为也不可能让房价涨起来。而且与以往的限购政策相比,从今年开始,的调控开始多管齐下了。首先明确要求热点城市需要增加土地供给,确保土地价格稳定下来,地价稳定了,房价才能稳定。

然后就是提供保障性住房,其中租赁住房又是重中之重,预计未来几年,各大城市会建设一批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且会逐渐推进租售同权,让租房者也能够享受到购房一样的保障和公共服务,未来随着租购同权的推进,租房住的人可能会越来越多。

参考资料:

国家统计局 图国家统计局城市司首席统计师绳国庆解读称,2021年3月份,各线城市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涨幅与上月相比变动幅度不大,同比涨幅继续上升。调控加码下,一线城市一二手房涨幅回落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4个一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4%,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上涨0.2%、0.3%、1.0%和0.1%。

二手住宅销售价格环比上涨1.0%,涨幅比上月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分别上涨1.4%、1.1%、1.4%和0.4%。